安徽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糾紛調解規定
發布時間:2022-01-07 瀏覽:59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提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服務水平,規范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糾紛調解工作流程,依據《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活動。
第三條 計價依據指國家、省、市發布的規范、指標、定額、價格信息等。
計價依據解釋是指對國家、省、市發布的計價依據進行答疑和補充說明。
造價糾紛調解是指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對發、承包雙方發生的造價爭議組織協調。
第四條 計價依據解釋和造價糾紛調解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計價依據由發布單位或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發、承包雙方發生造價糾紛時,雙方應首先向工程所在地的市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再向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申請調解。
第二章 計價依據解釋
第六條 申請計價依據解釋,申請人應先提交 “安徽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申請表”(附件2)。屬于受理范圍內的申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七條 對于我省計價依據已說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范圍的問題,不予受理。
第三章 造價糾紛調解
第八條 工程建設發、承包雙方向造價管理機構申請造價糾紛調解時,應共同提交“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調解申請表”(附件3)。屬于受理范圍內的申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雙方完成調解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造價糾紛調解申請,造價管理機構不予受理:
(一)未按規定提供資料的;
(二)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的;
第十條 申請造價糾紛調解應提供下述資料:
(一)施工圖與施工組織方案;
(二)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與招投標文件;
(三)現場設計變更與簽證資料;
(四)其它有關資料。
資料提供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造價糾紛調解時,發、承雙方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人應同時到場。
第十二條 造價管理機構受理造價糾紛調解后,應安排相關專業人員為糾紛調解人。糾紛調解人應全面聽取雙方的陳述,結合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提出調解建議。
第十三條 經造價管理機構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一致意見時,造價管理機構制作調解書,雙方應簽字蓋章確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調解終止,雙方可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市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受理的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糾紛調解的結果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
第十五條 各市造價管理機構應每半年將受理的計價依據解釋與造價糾紛調解結果匯總整理,上報省造價管理總站。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安徽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申請表